我要离婚,什么情况下可诉请离婚?
裁判离婚
当双方无法对离婚条件达成共识,或一方根本不肯离婚,就要上法院诉请离婚了。
民法规定可以裁判离婚的要件请参考:离婚的十大要素,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就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现在日渐增多的离婚理由是「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但是否成立,需由法院判断,而且必须是自己不是过错较多的一方。
例如,王先生打太太、赵太太外遇,造成婚姻失和,王先生、赵太太都是明显造成婚姻破裂的主要可归责者,所以他们都不能请求判决离婚,他们的配偶才可以。如果夫妻两人都有责任,法院会衡量责任程度,责任较轻的一方才能请求离婚。
让证据说话
刑案鉴识专家李昌钰常说「证据会说话」,法律界也有「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的名言。要打赢离婚官司,证据愈充足,胜算愈大。例如,因家庭暴力而以「不堪同居虐待」诉请离婚,可以搜集的证据包括:验伤单、照片、可以证明对方施虐的录音带、被撕毁的衣物、悔过书、人证(子女、亲友)等;如果是精神虐待(如语言暴力、限制行动等),可搜集录音带、请亲友及邻居作证。「虽然证据强弱由法官决定,但累积多一点证据,就有一定份量」。近年常见夫妻因外遇而引起语言或肢体暴力,但要用「配偶通奸」诉请离婚通常胜算较小,因为证据(证明对方与外遇对象发生性行为)不易取得,因此可以搭配「其他重大事由」(例如两人个性不合、时常争吵、离家出走,证明婚姻已难以维持)诉请离婚。
「协议离婚」比「请求判决离婚」好
妇女新知基金会志工督导方丽群建议,有意诉请离婚的人可先去法院家事法庭旁听、做笔记,看看离婚官司的场面,法官会问什么问题、要哪些证据、双方如何为自己辩解,先有所准备,将来上法庭才不会怯场。不过,她建议还是先考虑协议离婚,不得已时才请求判决离婚。「把『情』放在第一位,不要一开始就用『法』箝制对方,」她说,尤其是当对方有过失时,通常心怀愧疚,愿意答应对配偶较有利的条件,可是如果配偶一开始就撂下一句「法院见」,只会激怒对方也撕破脸;更何况,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不一定胜诉,法院的判决也未必比当初协议的条件更好。方丽群也看过很多父母打离婚官司要孩子出庭作证的案例,「让孩子看到父母反目成仇、恶言相向,对他们的伤害非常大,」她说,站在保护子女的立场,夫妻也该先考虑协议离婚,「都是成年人了,应该坐下来谈,好聚好散。」
什么状况下,可请求离婚?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1. 重婚者
2. 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此条修正后,适用于男女/男男/女女之间) 。
3.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ㄧ方对于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ㄧ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
6. 夫妻之ㄧ方意图杀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恶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六个月确定。(因故意犯罪的意图,推测日后极有可能再犯,于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诉请离婚) 。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ㄧ方得请求离婚!
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ㄧ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