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社会局可强制带走儿童并且安置于寄养家庭?
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56条 儿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给予保护、安置或为其他处置,其生命、身体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险或有危险之虞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予紧急保护、安置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
一、儿童及少年未受适当之养育或照顾。
二、儿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诊治之必要,而未就医。
三、儿童及少年遭遗弃、身心虐待、买卖、质押,被强迫或引诱从事不正当之行为或工作。
四、儿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难以有效保护。
疑有前项各款情事之一,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基于儿童及少年最
佳利益,经多元评估后加强必要之紧急保护、安置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为前项紧急保护、安置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时,得请求检察官或当地警察机关协助之。
第一项儿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办理家庭寄养、交付适当之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或其他安置机构教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