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通奸罪须告诉乃论。 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不仅是发动侦查之原因,且为诉讼要件,若有欠缺即无法追诉、处罚。 至于如何为告诉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曾表示: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之告诉,只须指明所告诉之犯罪事实及表明希望诉追之意思,即为已足。其所诉之罪名是否正确或无遗漏,在所不问。是故实务上常见以和解之方式交换有告诉权之配偶不要提出告诉或撤回告诉,以避免通奸罪之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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