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于第一审辩论终结前,得撤回其告诉。」又通奸罪,对于配偶提出告诉者,效力固然及于相奸人;但「对于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于相奸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但书)。所以,可单独撤回对配偶的告诉,只告相奸者。 但反面解释,若只对相奸人撤回告诉,其效力则及于配偶。(等同撤回对配偶之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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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是一项奢侈的消费,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足够的资本和魅力让小三或小王心甘情愿做第三者。 小三、 外遇等情感另类词到处可见,真正外遇的是一些什么群体呢?什么条件成就了他们的外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