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的施暴者有什么法律刑责?
一、被配偶殴打或精神虐待:
他殴打妳,在刑事上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普通伤害罪、或者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重伤罪。其次,在民事上,他已对妳的身体权造成侵害,妳亦可对他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要求他负担妳被殴打后在财产上与精神上所遭受的损害赔偿。另外,根据家庭暴力防治法,妳还可向法院声请保护令,让他不能接近妳。最后,妳还可以根据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款,向法院诉请离婚。要采取上述种种法律行动之前,切记搜集证据是件至关要紧的事,包括被打后的验伤单、他殴打、辱骂妳时的人证、物证(如纸条、录音带)。
二、被配偶限制行动自由: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剥夺人之行动自由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但是,有的丈夫只是限制太太的社交机会,比方说尽量不让太太外出,干涉她与娘家、亲友的联络机会,他对太太的行动自由限制虽不致达到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刑事犯罪,却足以构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认定的精神虐待。妻子可依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条以不堪同居虐待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
三、如何不让施暴者靠近:
过去女人被丈夫打,女人只能离家出走。现在有了「保护令」的制度,女人可以借着公权力的伸张,而让施暴者不接近妳。根据家庭暴力防治法,保护令分通常保护令、暂时保护令二种,暂时保护令又可分成一般性暂时保护令与紧急性暂时保护令。违反保护令罪并非告诉乃论,而是公诉罪。刑度和普通伤害罪一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离了婚仍遭施暴者不断骚扰:
前夫的骚扰若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如恐吓不借钱要对妳与家人不利,则可在掌握证据后,报警处理、并向法院提出告诉。妳一定会有疑问:离了婚的骚扰与恐吓算是家庭暴力吗?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条第一款,前配偶也是属于家暴法所定义的家庭成员。因此,妳仍可检具相关事证向法院声请保护令。
五、犯家庭暴力罪或违反保护令罪而受缓刑之宣告者:
犯家庭暴力罪或违反保护令罪而受缓刑之宣告者,在缓刑期内应付保护管束。
法院为前项缓刑宣告时,得命被告于付缓刑保护管束期间内,遵守下列一款或数款事项:
1、禁止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对被害人为骚扰、接触、跟踪、通话、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联络行为。
3、迁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4、远离下列场所特定距离:被害人之住居所、学校、工作场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员经常出入之特定场所。
5、完成加害人处遇计划。
6、其他保护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员安全之事项。
法院依前项第五款规定,命被告完成加害人处遇计划前,得准用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法院为第一项之缓刑宣告时,应即通知被害人及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机关。
受保护管束人违反第二项保护管束事项情节重大者,撤销其缓刑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