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下,可以向离婚配偶请求赡养费?
民法规定以下状况,可向离婚配偶请求赡养费:
一、因为离婚生活有困难者:
1.民法第1057条
夫妻之一方,因离婚而生活陷于困难致无法维持生活者,得向他方请求赡养费。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生活陷于困难:
一、夫妻之一方于离婚后,因照顾共同生活之未成年子女,致不能期待其从事足以维生之工作时。
二、夫妻之一方,因年老、疾病、伤残或精神耗弱致不能期待其从事足以维生之工作时。
三、夫妻之一方因结婚、育儿或从事家务劳动而中断工作,致不能期待其于离婚时立即从事足以维
生之工作时。
二、赡养费的请求比例:
1.民法第1057条之1
依前条规定负担赡养义务者,得依其财产收入、营业收益情况及其他扶养义务之负担支付赡养费。
2.民法第第1057之3
赡养费支付之数额,依婚姻关系存续中之生活程度定之。
法院应审酌下列各款情形,决定赡养费之数额:
一、双方之财产、年龄、身体及健康状况。
二、双方之社会地位与生活水平。
三、赡养义务人应负扶养义务之人数。
四、造成婚姻破裂之责任因素。
五、结婚之久暂及对家庭之贡献。
六、其他影响赡养费支付之重大事由。
赡养费义务人应一次支付赡养费,但法院得依赡养义务人之声请命其领担保定期给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