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保護令?
準備下列文件:
1.遭受暴力之相關物證(如診斷證明書、照片、錄音帶、悔過書等;若沒有保留相關證物,因被害人如認為確有必要核發保護令,仍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是否核發保護令則交由法官審酙)。
2.可以證明彼此是家庭成員關係之證件(如全戶戶籍謄本等)。
次目錄填寫「民事保護令聲請狀」,您可以下列方式填妥保護令聲請狀:
1.至嘉義地方法院或司法院網站內下載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聲請狀,自行填寫聲請狀(連結)。
2.付費由由律師或代書撰寫保護令聲請狀(連結)。
3.到嘉義地方法院一樓聯合服務中心內「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由該服務處社工人員協助您撰寫保護令聲請狀。
4.至您居住或暴力行為發生地之轄區派出所或分局,向員警表示您發生家庭暴力事件,要聲請民事保護令。以嘉義地區而言,您向派出所提出聲請保護令的要求後,員警會為您製作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紀錄表,並將您的案件轉到各分局家庭暴力防治官手上,之後,分局的家庭暴力防治官會以電話通知您前去分局撰寫保護令聲請狀。
附註:
由「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協助撰狀,約需花費1-2小時。
若您想要住所或送達地址保密,請於填寫聲請狀時註明,或向協助您填寫的家防官或家暴服務處社工表達住所保密的意願。
目前聲請保護令除了聲請狀的費用(約6-10元)外,不用再繳裁判費。
方法一、向法院遞狀:
(將寫妥的聲請狀遞交法院,法院才算是受理了您的聲請案件)
1.若您是自己填寫好聲請狀,請帶著聲請狀到嘉義地方法院一樓聯合服務中心,第二號櫃台遞狀。
2.若您委託律師或代書,律師或代書應會直接幫您遞狀。
3.若您由警政單位填寫聲請狀,分局家暴官會直接幫您遞狀。
4.若您由「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協助撰狀,您可以於寫妥聲請狀後直接在法院聯合服務中心完成遞狀。
方法二、開庭審理:
1.通常保護令必需開庭審理,也會通知相對人(即加害人)到法院開庭,您若不想和相對人一起開庭,必需在聲請狀中就註明。
2.暫時保護令得不經開庭審理而核發,故原則上可以不用開庭審理,但法官若審酙了您的聲請狀內容,覺有必要開庭訊問時,仍會安排開庭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