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離婚,什麼情況下可訴請離婚?
裁判離婚
當雙方無法對離婚條件達成共識,或一方根本不肯離婚,就要上法院訴請離婚了。
民法規定可以裁判離婚的要件請參考:離婚的十大要素,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就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現在日漸增多的離婚理由是「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但是否成立,需由法院判斷,而且必須是自己不是過錯較多的一方。
例如,王先生打太太、趙太太外遇,造成婚姻失和,王先生、趙太太都是明顯造成婚姻破裂的主要可歸責者,所以他們都不能請求判決離婚,他們的配偶才可以。如果夫妻兩人都有責任,法院會衡量責任程度,責任較輕的一方才能請求離婚。
讓證據說話
刑案鑑識專家李昌鈺常說「證據會說話」,法律界也有「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名言。要打贏離婚官司,證據愈充足,勝算愈大。例如,因家庭暴力而以「不堪同居虐待」訴請離婚,可以蒐集的證據包括:驗傷單、照片、可以證明對方施虐的錄音帶、被撕毀的衣物、悔過書、人證(子女、親友)等;如果是精神虐待(如語言暴力、限制行動等),可蒐集錄音帶、請親友及鄰居作證。「雖然證據強弱由法官決定,但累積多一點證據,就有一定份量」。近年常見夫妻因外遇而引起語言或肢體暴力,但要用「配偶通姦」訴請離婚通常勝算較小,因為證據(證明對方與外遇對象發生性行為)不易取得,因此可以搭配「其他重大事由」(例如兩人個性不合、時常爭吵、離家出走,證明婚姻已難以維持)訴請離婚。
「協議離婚」比「請求判決離婚」好
婦女新知基金會志工督導方麗群建議,有意訴請離婚的人可先去法院家事法庭旁聽、做筆記,看看離婚官司的場面,法官會問什麼問題、要哪些證據、雙方如何為自己辯解,先有所準備,將來上法庭才不會怯場。不過,她建議還是先考慮協議離婚,不得已時才請求判決離婚。「把『情』放在第一位,不要一開始就用『法』箝制對方,」她說,尤其是當對方有過失時,通常心懷愧疚,願意答應對配偶較有利的條件,可是如果配偶一開始就撂下一句「法院見」,只會激怒對方也撕破臉;更何況,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不一定勝訴,法院的判決也未必比當初協議的條件更好。方麗群也看過很多父母打離婚官司要孩子出庭作證的案例,「讓孩子看到父母反目成仇、惡言相向,對他們的傷害非常大,」她說,站在保護子女的立場,夫妻也該先考慮協議離婚,「都是成年人了,應該坐下來談,好聚好散。」
什麼狀況下,可請求離婚?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者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此條修正後,適用於男女/男男/女女之間) 。
3.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因故意犯罪的意圖,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 。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ㄧ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ㄧ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