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雙方協議離婚,名下無財產、無子女,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債務問題必須約定清楚,在離婚協議書上必須約定『各自債務各自裡直』。
2.若雙方協議離分,名下有財產、子女那就該重視以上四大要點,那到底該怎麼寫才能保障自行的權益呢..
- 監護權-離婚後最重要的就是照顧子女扶養及居住的安置,子女未成年就必須由一位父母為監護人直到子女成年滿二十歲,相對的也可以由父母雙方共同監護直到成年,這樣在面臨孩子的重大事項就能共同決定。
根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小孩監護權及權利內容:
- 居住 民法第1060條-孩子的居住安頓,通常小孩都是跟監護人一起住
- 養育 民法第1084條第2項-小孩的的管教、養育、保護責任必須由監護方承擔
- 管教 民法第1085條-監護方必須負起管教責任及合理範圍內懲戒小孩
- 保管子女財產 民法第1088條-管理子女所受贈或繼承的財產
- 幫子女做決定 民法第1086條-監護人是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決定小孩行為的同意
- 探視權-在孩子出生後,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師,離婚確實是會帶給孩子很大的心理個性影響。如果兩人真的走不下去離婚了,也不該教育孩子仇恨另一方,或者剝奪孩子與另一方見面的權益。
- 父母離婚,或未同居達6個月以上,未成年子女由一方照顧時,未同住的一方也要與子女有親子互動,這就是會面交往。
- 民法1055條之1的(友善父母)條款及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兒童保有不與雙親分離』的權利,均強調為了維護子女最佳利益,應讓孩子與未同住父母維持密切聯繫並保持良好互動關係,因為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
- 扶養費-兩人無法再繼續相處生活下去而離婚,對於未成年孩子的扶養義務仍然是存在,無論雙方是否有無監護權仍然要依照比例分擔子女的扶養、教育等等相關費用,直到子女20歲成年為止。
扶養費該如何計算,法院審理是會依據行政院主計處依照各縣市平均一個人的消費來做計算,將由父母雙方各負擔一半金額。
- 例台北市:一個人平均消費30,981/月,父母雙方必須各支付新台幣15490元整。
- 以下是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佈108年度(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資料)
單位:新台幣元。
縣市 |
每人消費/月 |
縣市 |
每人消費/月 |
新北市 |
22,755 |
南投縣 |
17,184 |
台北市 |
30,981 |
雲林縣 |
18,114 |
桃園市 |
22,147 |
嘉義縣 |
18,046 |
台中市 |
24,281 |
屏東縣 |
18,372 |
台南市 |
20,114 |
台東縣 |
17,457 |
高雄市 |
22,942 |
花蓮縣 |
20,041 |
宜蘭縣 |
21,707 |
澎湖縣 |
18,883 |
新竹縣 |
24,391 |
基隆市 |
22,324 |
苗栗縣 |
18,057 |
新竹市 |
26,703 |
彰化縣 |
17,342 |
嘉義市 |
21,417 |
- 建議兩方協議離婚時,可以依據小孩平時的總開銷以及雙方的經濟能力去做調整。
- 剩餘財產分配- 婚前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或者共同財產制,那夫妻之間關係就採法定財產制。簡單來說就是婚前的財產是屬於自己的,當然婚後也是自己的。採法定財產制的夫妻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離婚時可以對夫妻兩人婚後所的財產減去夫妻二人所負的債務後,平均分配。另外夫妻兩人若同意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所規定的方式分配,或是願意各自放棄剩餘財產分配,直接在離婚協議書中擬定清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