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離婚
某天夜晚我們往常地躺在床上準備要睡覺了我老公突然跟我承認說他外遇了外面有女人,會告訴我是因為他還想要這個家庭,他不想離婚希望我能原諒他....
他說~這女生是他的客戶,認識很久看他一路走來到離婚吃盡苦頭、被淨身出門就算了連基本的探視小孩都還被她的前夫處處刁難。他心疼她而不小心跟她發生了感情,他想要照顧她希望我能理解也不要在意有她的存在。我崩潰的告訴我先生不可能接受這樣三角戀的關係,你不愛我了沒關係,但你對我的基本尊重到哪去了?你哪來的勇氣面對我面對我們的家?
我告訴我老公我們離婚吧!他不願意,什麼情況下我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夫妻其中一方想要離婚,一旦對方卻不願意離婚時,可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但並不是任何人都能
請求,依照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規定,如果對方有下列情形,您可以請求離婚:
1.重婚-還有婚姻關係存在尚未離婚又跟他人結婚,得知後必須在6個月內或配偶重婚後2年內向法院請求離婚。若同意另一半重婚或者得知重婚且原諒配偶的行為不能請求。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如果有 1 或 2 的情形,但是您事前有同意、或事後表示原諒、或者您知道這件事已經超過 6 個月、或者這件事已經發生超過 2 年,您就不能再用這個理由請求離婚。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是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能忍受的痛苦,導致無法繼續共同生活。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所謂遺棄,是指其中一方置他方不顧而拋棄家庭、離家出走,或者一方將他方趕出家門而言。如果是雙方說好了要分居,或有正當理由分居兩處,例如工作需求、遭家暴離家等,就不能算是惡意遺棄。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如果您知道對方意圖殺害您這件事已經超過 1 年、或者這件事本身已經超過 5 年,您就不能再用這個理由請求離婚。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如果您知道判刑確定這件事已經超過 1 年、或者判刑確定之後已經超過 5 年,您就不能再用這個理由請求離婚。
有上述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繼續維持婚姻生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能請求離婚。
現實生活上若沒有發生前述那些嚴重的事情,但如果夫妻個性不合,天天吵架、冷戰,沒有辦法再繼續共同生活時,夫妻雙方都可以請求離婚。只是說,如果這個不能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應由一方負責 ,或者一方的過失比較重的情況下,那麼只有不用負責或過失較輕的一方可以請求離婚。